卫某希望买下赵某的汽车,因此时汽车为胡某借用,双方于6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卫某享有向胡某要求返还车辆的权利,且赵某于6月5日

卫某希望买下赵某的汽车,因此时汽车为胡某借用,双方于6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卫某享有向胡某要求返还车辆的权利,且赵某于6月5日通知胡某汽车已转卖卫某,让其向卫某交付汽车。6月7日,卫某与赵某办理了车辆转让登记,6月21日,胡某将汽车返还给卫某。按照物权法规定,卫某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时间为( )。
A、6月1日
B、6月5日
C、6月7日
D、6月21日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采取交付主义,即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法律规定了登记对抗制度,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登记本身并不是所有权转移的要件,而是对抗要件。 在本题中,卫某与赵某于6月1日签订了买卖合同,此时合同成立并生效,虽然此时车辆尚未交付,但卫某已经取得了请求交付的权利。6月5日赵某通知胡某汽车已转卖卫某,这是通知行为,并非所有权转移的标志。6月7日的车辆转让登记虽然具有公示效力,但如前所述,登记并非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最后,6月21日胡某将汽车返还给卫某,这是实际交付行为,但由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点已经在此之前确定,因此这一行为不影响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综上所述,卫某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时间应为合同生效之日,即6月1日。因此,正确答案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