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李某去某建筑施工公司应聘,声称自己为某名牌大学建工专业硕士毕业生,已经取得建筑工程师资资格证书,且有实际工作经验,该公司审阅李某提交的各种证书和资料后,十分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高薪聘请李某担任某施工项目部副经理,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2011年4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于2011年11月发现李某向公司提交的各种证件都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赔偿相应的损失?
【正确答案】:(1)有权解除。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一,因此,公司有权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公司可以要求李某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为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有过错的一方是李某,因此,李某应该赔偿损失。
2011年4月,李某去某建筑施工公司应聘,声称自己为某名牌大学建工专业硕士毕业生,已经取得建筑工程师资资格证书,且有实际工作经验
- 2024-11-08 05:27:37
-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13969-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