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2006年1月与某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08年1月,该厂为刘某提供了一项为期6个月的专项培训,培训费用为2万元。双方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刘某培训结束后,应为该厂继续服务5年。刘某如违约,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并退回用人单位在其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9000元。
问:(1)(6分)若刘某接受培训后回厂工作。工作2年后,刘某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刘某最多应当承担多少违约金?刘某是否还应退回培训期间的工资?为什么?
(2)若刘某接受培训后未回厂工作,而是去了另一家公司。因为刘某的不辞而别给该厂带来损失5万元。该厂除请求刘某支付2万元违约金外,能不能请求刘某赔偿损失,为什么?
【正确答案】:(1)刘某最多应当承担1.2万元违约金,不应退回培训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刘某接受培训后已服务2年,最多应承担3年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共计1.2万元。刘某接受培训期问,仍为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为其支付工资是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而非给刘某额外提供的培训费,因此刘某不应退回培训期间的工资。
(2)该厂有权请求刘某赔偿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不辞而别,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当承担违约赔偿5万元。
刘某在2006年1月与某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08年1月,该厂为刘某提供了一项为期6个月的专项培训,培训费用为2
- 2024-11-08 05:27:36
-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13969-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