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不同于第一审程序和简易程序,具体表现在

督促程序不同于第一审程序和简易程序,具体表现在
A、当事人无需向人民法院起诉
B、人民法院无需组成合议庭
C、人民法院对案件只作形式审查
D、人民法院对案件无需作出实体判决
E、督促程序不存在两审终审问题
【正确答案】:ABCDE
【题目解析】: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辩论,便向债务人发出交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与生效判决同等效力的程序。 督促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一般因债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 (2)仅适用于限定的范围 督促程序只适用于部分债务纠纷案件,即仅适用于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纠纷,其适用范围要比通常诉讼程序小得多。 (3)程序的进行简便、迅速 在督促程序中,法院只对债权人的请求和提供的债权文书进行审查,而且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审查时无需组成合议庭、无需通知和询问债务人。形式审查符合条件,就可以直接向债务人发出限期清偿的支付令,因此该程序比通常诉讼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更为简便、快捷。 (4)无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之分 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支付令就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如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便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申请人不得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