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题中,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的基数=7500+2300+280=10080(万元),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额=10080×15%=1512(万元),当年发生1542万元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42-1512=3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10080×5%=50.4(万元);未取得合法票据的20万元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90-20)×60%=42(万元)。因此,准予在税前扣除的限额为4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42=48(万元)。则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0+48=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