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21年5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货款为100万元(含增值税)。乙公司于6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两个月内付款。由于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到2021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12月31日编制2021年财务报表时,已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5万元。
甲公司202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项目的金额为200万元,其中95万元为该项应收账款。甲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法院通知,乙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60%。
假定企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2022年3月31日,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足够的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报表附注中有关现金流量表项目的数字。
要求:编制甲公司该调整事项的相关调整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