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21年11月8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120万

甲公司2021年11月8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12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发出商品后,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甲公司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成本1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该笔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未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022年1月12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甲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完成202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假定企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2022年3月31日,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足够的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报表附注中有关现金流量表项目的数字。

要求:编制甲公司该调整事项的相关调整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