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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设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各持有25%的份额。在经营期间,甲分别与乙及合伙人以外的戊达成协议,将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
- 2024-09-09 16: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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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甲不幸去世。甲妻认为其及六岁的儿子均可以继承取得合伙人资格。依据《合伙企业法》的
- 2024-09-09 16: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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