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改为由县级选举委员会领导的是《选举法》( )

将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改为由县级选举委员会领导的是《选举法》( )
A、第一次修正
B、第二次修正
C、第三次修正
D、第四次修正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第二次修正,主要集中于地方人大代表选举的内容,主要包括:(1) 将“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领导”的规定,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2) 明确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3) 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4) 取消了预选,缩小了直接选举的差额比例,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原来是1/2至1倍)。(5) 规定选民如果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6) 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