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
A、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B、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C、刑罚与犯罪人年龄相适应
D、刑罚与犯罪人的国籍相适应
E、刑罚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相适应
【正确答案】:ABE
【题目解析】: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1.刑罚与罪质相适应:罪质,就是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统一表现的犯罪性质。它是犯罪的质的规定性。不同的罪质,标志着各犯罪行为侵害、威胁法益的锋芒所向不同。这种不同,正是表明各种犯罪具有不同的程度,从而决定刑罚轻重的根本所在。刑事立法首先着眼于罪质的不同,制定与之相对应的轻重有别的法定刑。所以,审判机关在量刑的时候,也要首先确定与该犯罪的罪质相对应的法定刑是什么。认准了这一点,就在总体上为正确量刑提供了根本保证,即使在具体选择刑种、刑度时略有偏颇,也不致刑罚畸轻畸重。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这里所说的犯罪情节,是指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却同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方面有密切联系,反映主客观方面的情状或深度,从而影响罪行轻重的各种事实情况。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具有的不直接反映罪行的轻重,却可以表明他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程度及其消长的本身情况,包括罪前的和罪后的情况。审判机关对任何犯罪决定刑罚时,都应当坚持这三个“适应”,全面衡量,不容偏废。当然,这三者的作用也不是等同的。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是直接体现社会危害程度的罪质和情节,而不是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只起次要作用。而且,作为量刑考虑因素的人身危险性,只有在本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审判机关裁量刑罚的时候,才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