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同一借款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的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
5%
8%
10%
20%
《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4款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