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银行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010年8月2日,某市甲银行向乙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1年,为了保证到期还款,乙公司向甲银行提供了两项担保:一是由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二是由乙公司将一张2011年2月5日到期的存单质押给甲银行,存单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2011年2月6日存单到期后,乙公司向甲银行提出希望能够先使用存单上的300万元资金,甲银行同意乙公司提取了存单。2011年8月2日贷款到期,乙公司无力归还贷款,甲银行要求丙公司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银行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B;

按我国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责任。


【题目解析】:

按我国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