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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减等
2024-08-08 14:24:43
外国法制史(00263)
人格减等
【正确答案】: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属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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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帝时期,将不同的具体分类按照所有权取得根据的不同区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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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法中,登载于账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