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约定,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电脑作为质押,并且将电脑进行了交付。两个月后,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并且没有提到该

王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约定,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电脑作为质押,并且将电脑进行了交付。两个月后,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并且没有提到该电脑应是属于王某的,李某以为该电脑为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到期不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王某的损失由李某承担
D、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动产质权的设立和善意取得制度。 首先,王某向张某借款,并将自己所有的电脑作为质押物交付给张某,此时张某取得了对该电脑的质权。然而,两个月后,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且未告知李某该电脑属于王某所有。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电脑为张某所有,并与其设立了质权。 A选项:张某到期不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这一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李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张某设立了质权,该质权是有效的,李某有权在张某不履行债务时行使质权。 B选项: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这一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质押的方式从张某处取得了该电脑的质权,构成善意取得。 C选项:王某的损失由李某承担。这一说法是错误的。王某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因为张某是无权处分人,其擅自将王某的电脑出质给李某,侵害了王某的所有权。 D选项: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这一说法也是错误的。由于李某已经善意取得电脑的质权,王某无权直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而应向张某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正确答案是B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