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李某去某建筑施工公司应聘,声称自己为某名牌大学建筑专业硕士毕业生,已取得建造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有实际工作经验。该公司审阅李某提交的各种证书和资料后,十分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高薪聘请李某担任某施工项目部副经理,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2011年4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于2011年11月发现,李某向公司提交的各种证件都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问: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赔偿相应的损失?
【正确答案】:公司可以要求李某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照 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 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 于本案中有过错的一方是李某,因此李某应 赔偿损失。
2011年4月,李某去某建筑施工公司应聘,声称自己为某名牌大学建筑专业硕士毕业生,已取得建造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有实际工作经验。该
- 2024-11-08 05:28:32
-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13969-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