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王某于2006年10月5日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1月2日王某到甲公司正式报到上班。其后公司发现王某不能胜任工作,提出解除与王某的合同,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2007年3月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07年3月15日公司反悔,拒绝履行和解协议。2007年5月25日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甲公司与王某何时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什么?
(2)公司能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3)王某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为什么?
(4)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王某提起的诉讼?
【正确答案】:(1)甲公司与王某于2006年11月2日建立了劳动关系,因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公司不能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用人单位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
(3)不能。因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4)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王某提起的诉讼,但由于王某提出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甲公司与王某于2006年10月5日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1月2日王某到甲公司正式报到上班。其后公司发现王某不
- 2024-11-08 05:27:32
-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13969-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