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晚报记者吴小林在夺报发表一篇对A市流行歌坛的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A市流行歌坛有的歌手赵兴、秦星唱歌跑调,有的台风不正,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有待提高。”该报在A市所辖的甲、乙、丙、丁四个区发行。该市歌手赵兴、秦星认为本文有损其名誉,二人分别向A市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市晚报报社和记者昊小林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送至乙区法院。乙区法院将赵兴、秦星提起的案件合并审理,列报社和吴小捧为被告。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吴小林提出赵兴、秦星二人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指责、谩骂A市晚报和吴小林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赵兴、秦星二人赔礼道歉,并要求赵兴赔偿损失l000元,秦星赔偿损失500元。乙区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成立,判决赵兴、秦星向报社和昊小林赔礼道歉,每人赔偿损失500元。双方对本诉判决没有异议。就反诉部分,只是昊小林对法院反诉判决赵兴赔偿500元不服,认为赔偿损失过少,遂就该反诉部分提起上诉。A市晚报社未提起上诉。
问题:
(1)本案一审程序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2)假设一审程序中赵兴撤诉,是否影响秦星进行诉讼?为什么?
(3)在二审程序中,吴小林、赵兴和A市晚报社诉讼地位如何列?
【正确答案】:(1)一审错误:1)本案甲区法院享有管辖权,不应当移送至乙区法院,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包括甲乙丙丁四个区;2)不应将吴小林列为共同被告,因为吴是A市晚报社职工,其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侵权由其所在的单位承担责任
(2)不影响。因为赵兴和秦星提起的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吴小林为上诉人,赵兴为被上诉人,A市晚报社为反诉中的原审原告
A市晚报记者吴小林在夺报发表一篇对A市流行歌坛的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A市流行歌坛有的歌手赵兴、秦星唱歌跑调,有的台风不正,文化
- 2024-11-06 07:26:45
-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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