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在A区的甲与住所地在B区的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乙应于2017年4月还款10万元,但是乙借口没钱逾期不还。甲调查后发现,乙自

住所地在A区的甲与住所地在B区的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乙应于2017年4月还款10万元,但是乙借口没钱逾期不还。甲调查后发现,乙自己确实没钱,但是因买卖合同对住所地在C区的丙享有15万元债权,于2017年2月到期,却怠于请求支付。因此甲决定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C区人民法院
D、A区B区C区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