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戊公司关于“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023-11-02 22:42:09
经济法
戊公司关于“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戊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才有先诉抗辩权。因此戊的理由不成立。
上一篇:
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负责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境外投资额度进行管理的机构是( )。
下一篇:
甲公司与丁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4%月利率是否合法?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应向丁银行支付多少利息?并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