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不成立。理由:一般保证人破产,应当取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因为保证人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如果继续维持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则债权人必须待债务到期后先向债务人求偿,然后才能向一般保证人求偿;但此时保证人的破产财产可能已经分配完毕,相当于免除了其保证责任。所以此时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向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