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计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应纳税额=520 000-190165.77=329834.23(元);

即征即退税款=329834.23-4 000 000×3%=209834.23(元);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4 000 000×3%=12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