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的基数=5 500+400=5 900(万元)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额=5 900×30%=1 770(万元)。
当年发生的800万元广告费无需作纳税调增,但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5 900×5‰=29.5(万元)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2=60×60%=36(万元)扣除限额29.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29.5=30.5(万元)。
【提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