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事项(1)至(5)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针对上述事项(1)至(5)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恰当。

(2)不恰当。外部专家的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外部专家,并不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3)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发运单编号作为识别特征。

(4)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的过程。

(5)不恰当。审计准则要求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60日内完成,原审计报告日为3月20日,5月31日才完成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本身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