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存有重大疑虑,不应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工作/应当由集团项目组亲自获取审计证据。

(2)不恰当。丙公司为重要组成部分,不应执行审阅/应当对丙公司执行财务信息审计/特定账户余额、披露或交易审计/实施特定审计程序。

(3)恰当。

(4)不恰当。戊公司是重要组成部分,A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这些信息不能构成与戊公司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