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丙取得的权利,说法错误的是()。
A、请求甲偿还12万元
B、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当负担的4万元
C、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当负担的4万元,并且可以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依《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依该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之规定,丙代偿了12万无,则丙可以直接要求甲偿还12万元,也可以要求丁、戊各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即各承担4万元,所以A、B、D均正确。如因甲偿还给丙的数额少于4万元,则剩余部分超过8万元,这样丁、戊各承担部分将超过4万元,这与“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相悖,因而C错。
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丙取得的权利,说法错误的是()。
- 2024-09-16 12:29:39
- 民法(专升本)(z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