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顺畅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36%,乙、丙各出资32%,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顺畅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36%,乙、丙各出资32%,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顺畅商场”对丁的债权8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则()。
A、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法律效力
C、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须取得乙、丙的同意方发生法律效力
D、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5条规定,本题中,甲是合伙负责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甲在诉讼中放弃“对丁的债权5万元”的行为对全体合伙人是有效的,故D项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