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合伙,共同推举甲为该合伙负责人,并约定,甲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过10万元。丁知晓甲.乙.丙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对于他们

甲.乙.丙三人合伙,共同推举甲为该合伙负责人,并约定,甲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过10万元。丁知晓甲.乙.丙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对于他们之间的内部约定,丁并不知情。现丁与甲签订了一份20万元的合同,乙.丙知悉后表示反对。在下列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丁所签订的合同仅对甲发生效力
B、甲丁所签订的合同对该合伙人发生效力
C、甲丁所签订的合同对该合伙人不发生效力
D、乙.丙可以依合伙协议对甲主张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题中甲与丁签订的合同对合伙人有效。乙#_#丙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故本题选项中只有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