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张某将其已转入甲公司账户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王某曾于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满释放;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问题:
(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是什么行为?
(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合法?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1)抽逃出资。(P285)
(2)不合法。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P252)
(3)合法。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P204)
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
- 2024-09-03 16:04:46
- 公司法与企业法(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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