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在2012年12月14日为其购买的7座轿车注册时用途一栏写明为“自用”,同时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全险。但自2013年5月开

吕某在2012年12月14日为其购买的7座轿车注册时用途一栏写明为“自用”,同时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全险。但自2013年5月开始,吕某开始将该轿车交于租赁购公司对外出租,并未通知保险公司,结果在2013年11月3日该车在被租赁期间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做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但对保险事故应负保险给付义务
B、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且对保险事故不负保险给付义务
C、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且对保险事故应负保险给付义务
D、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但对保险事故不负保险给付义务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保险法》第52条第2款明定,危险显著增加怠为通知的,对因危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义务。据此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义务人及时通知,保险人有增加保险费和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是怠于通知,依当然解释,保险人当然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并且无论是要求增加保险费还是解除合同,保险人对因危险显著增加而致保险事故发生皆不负保险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