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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2023-11-03 1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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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2023-11-03 1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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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2023-11-03 1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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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检验合格标志具有同等效力。
2023-11-03 1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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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2023-11-03 1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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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2023-11-03 1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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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2023-11-03 1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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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2023-11-03 1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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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2023-11-03 1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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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使用性质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2023-11-03 1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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