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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 ),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
- 2024-11-08 11: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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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 )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该公司或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当事先将
- 2024-11-08 11: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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