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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时间”按照1995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应为“职工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35小时”。
- 2024-09-10 06: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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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集体工资协议10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 2024-09-10 06: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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